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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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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财务管理制度范本5篇

在我们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能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人们行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生资助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学生资助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1

一、资助对象

在肥合六八一中学就读的全免费生中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学生。资助比例不超过全免费生的10%。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勤工助学: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相关学习费用,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标准为10元/小时,按每人工作时间,由学校按月向学生发放现金。

三、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1、申报程序:由学生本人书面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申请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初审后交年级部,由年级部统一审核,并报政教处。

2、申报资料:

(1)学生书面申请及《肥合六八一中学贫困助学申请表》。

(2)学生所在村委会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班主任及生活教师的意见。

(4)年级部签署审核意见。

3、申报时间:每年9月15日前。

(二)评审

1、评审程序:

(1)各年级部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报送学校政教处。

(2)政教处报学校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定,确定受助名单。

2、公示

(1)获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2)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获得勤工助学资格学生名单。

(3)审定时间:每年9月30日之前。

(三)学生助学实行一年一审。

四、资金来源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一)机构及职责:由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有关规定及方案的制定,资格审查及认定,以及负责相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经费管理:

1、由会计室负责现金发放。

2、每学年由学校安排足额专门款项用于助学,专款专用。

3、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平时款项使用的管理;并在每年6月底之前进行助学款的财务审计。

(三)情况跟踪与反馈

1、加大管理力度,及时了解享受勤工助学者家庭经济的真实情况,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学生身上。

2、班主任应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一旦好转,应及时通过年级部向助学管理办公室反馈,由助学管理办公室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3、由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6月30日前各年级部应将接受资助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情况报校助学管理办公室。

4、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在贫困生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及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立即停止勤工助学资格,追回已发款项,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六、其它

1、勤工助学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半途而废。

2、受助学生如因学习成绩不佳导致补考,则暂停受助资格。

3、受助学生如因行为不端导致纪律处分,则取消受助资格。

七、未尽事宜由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__年x月起实行。

学生资助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2

为进一步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为学生学习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生助学基金制度的通知》和《上饶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何新中

副组长:缪恢金、徐 辉、方晓青

成 员:金禄春、黄开军、杨建军、各完小校长

二、资助对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

用于老、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生资助:

(1) 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 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 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 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五、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免杂费、免费提供教材的资金全部发给贫困学生本人。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学生资助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3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

学生资助项目是国家政府对于高中阶段在校家庭困难生生活费补助。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根据实际实际情况,核定资助对象。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确定与上报。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二)评审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根据市、区上级部门提供的申请标准,对申请学生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资助对象。

(三)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确定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直接发放至学生账号。

五、资助管理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并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学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学生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学校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将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并占一定权重。

学生资助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四条学校财政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勤工助学、“三助”岗位津贴等。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中央财政每年给予一定比例资金的支持,其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利用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予以补充。奖励标准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单项奖,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和500元。

(十)校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1500元。

(十一)校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二)困难补助。资助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中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帮助。困难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春节留校学生节日补助以及其它专项补助项目。

(十三)学费减免。是对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

(十四)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为每岗每小时12元,每岗每月48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十五)“三助”岗位。“三助”即助教、助研、助管的简称,“三助”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渠道,研究生参加“三助”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完成规定的40小时工作时间,“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月,“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岗位津贴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津贴由设岗导师和学校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十六)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三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三助”岗位津贴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

学生资助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5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郭河镇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增强教职工民主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理财,积极有力地进行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私隐,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学校各项奖惩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3、内部资料、校刊、广播、校园网等校内发布信息媒体;

4、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五、财务公开的组织

1、财务公开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报账员(财务经办员)、教师代表组成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将财务公开的公示内容和照片资料留档备查。

2、财务公开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学校财务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与重大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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