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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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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水利设施建设质量达标,有效安全长期使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篇一

1.工程材料检验制度

砼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013-91的要求。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以同一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重量不大于60t。每批钢筋进场首先检查外观质量(如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痕及锈蚀程度等)并测量代表直径。在每批钢筋中选取一个拉力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按试验规程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和GB232-85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拉力试验项目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依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砼建筑物应选用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也应为425;运至现场的水泥应有厂家品质试验报告,进场后尚须复验。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三个月时,在使用前尚须重新检验,其品质质量按复验结果为准和使用。

通过水泥试样检验其标号、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必要时尚须增加细度、稠度和水化热等检验项目。在这些品质检验指标中,安定性检验项目用沸煮法必须合格,若不合格时该水泥定为废品;凝结时间检验时:初凝时间不得早于45min,此项检验不合格,该水泥为废品,而终凝时间不得迟于12h,否则为不合格品;细度项目用0.08mm方孔筛,筛作不得超过12%,超过者为不合格; 另外,烧失量、不溶物以及水泥标号代于商品标号或者水泥包装标志不全者,任一项不合格都为不合格品。只有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均合格的为合格品。

混凝土用砂应符合SDJ207-82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第4.1.13条款。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砂的细度模数宜在2.4、2.8范围内;粒径小于0.08mm的细屑、淤泥和粘土的总量要小于砂重的3%。

砼用石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针片状颗粒含量;若工程具有抗冻要求D150的砼,其石料坚固性指标应小于5%;其力学性能的检验可按JGJ53-9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当粗骨料中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必须进行专门的试验论证。

土工布与土工膜除满足一般物理力学性能外,见设计 施工说明 尚应满足水利专业特殊要求的指标,验收时并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达到合格品后方可购入使用,在此应强调土工布的有效孔径检测指标对反滤作用至关重要,一般工程无纺布是无此技术指标要求的,而且多数厂家产品达不到此项水利要求,承建管理购货时切切注意!

鉴于当前市场上橡胶止水质量下滑状况,特别强调对购货前应测试其性能指标;比重应为1.2~1.5、含新胶量应为≥60%、极限强度应为13~15MPa、肖氏硬度应为50~60、延伸率应达400%~500%、弹性模量和在-40℃温度下工作不发生冻裂或硬化以及压缩应力等性能指标均达到规范标准,并以省检测中心站的检测报告为验收依据。对橡胶止水材料的采购建设施工单位购买时征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工程建筑材料负全部的责任。一旦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必须按发包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支付。

砼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站确认,并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2.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的工作结束将被下一工序所掩盖,而无法进行复查的部分。如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及止水工程等。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在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及在隐蔽和中间验收12h通知建设单位,通知包括承建单位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及质量监督组共同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

基础工程的验收内容包括土质、标高、断面及位置等,砼工程的验收包括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预埋件数量及位置等。

检查验收认为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可签署隐蔽工程记录手续,若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令其处理,待处理符合要求后再进行验收与签证。

隐蔽工程通常都摄影以备考。

3.钢筋代换认证制度

当施工现场因钢号或规格不全与设计文件规定的不符合时,将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依据规范要求,钢筋代换应遵守以下规定:

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即:

S设×Q设=S代×Q代

式中:S设,Q设---设计钢筋的截面面积与强度;S代,Q代---代用钢筋的截面面积与强度。

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2%或超过3%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

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代替低一级的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

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

4.分部工程制度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分部工程验收应及时进行,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作,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结算。

4.1分部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部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并经检查符合施工质量标准;

(2)施工中出现的缺陷和事故已处理完毕;

(3)设计中预埋件已安装完成,并符合要求。

4.2分部工程验收应准备的文件资料

(1)已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的文件和资料;

(2)有关工程材料的试验资料和检测报告;

(3)关于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

(4)关于工程施工,预埋件安装质量检查记录以及工程施工的缺陷、事故处理等资料;

(5)施工观测记录,控制网与控制点位置图;

(6)已完工程数量,各种材料规格型号等统计资料以及施工用工数、实际投资数额等。

4.3分部工程验收依据的资料

(1)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

(2)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要求;

(3)施工原始记录;

(4)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检测、测量、观测等记录或资料;

(5)地质资料;

(6)有关技术会议纪要和有关问题的处理说明,包括质量事故与缺陷处理记录。

分部工程验收,由发包单位牵头,会同监理、监督、设计、施工与管理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

4.分部工程验收的任务

(1)检查已完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按国家或部颁规定要求,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由甲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乙方代表共同评定。

(3)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正,改善或返工的处理意见,重要部位返工后应补充验收;严防工程留下隐患;

(4)根据检查验收的评定结果,写出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阶段验收将以分部工程签证为基础,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外,一般不再复验。

验收小组对所发现的问题以协商方式解决。建设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小组中有过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将是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其要求为:

(1)凡按设计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图纸,可由施工单位在原图纸上加盖 竣工图 标志后,即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设计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设计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图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 竣工图 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应按变更后的情况重新绘制竣工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 竣工图 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竣工图是记录工程情况的重要技术档案,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竣工图要逐级审核并由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以上四项制度是水利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实践证明,只有按照管理制度进行施工管理,才能保证工程质量。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明确各步骤的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乌什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条 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部、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 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健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 在授权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阿克苏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 掌握本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并上报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 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 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总负责,工程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业主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驻工地甲方代表的职责:

一、 必须做好每天的现场记录;

二、 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的进度和质量工作;

三、 在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在现场做出处理意见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四、 在施工期,需要进行工作量认证的,应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建设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 认真执行地区和县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 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 甲方代表上报需要处理的问题、认证工作,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和掌握,并上报分管领导;

四、 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招标承包制合同规定,在每一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均应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措施和各种图纸、资料,经过审阅后,方可施工。审查时,必须严格认真,对正确的部分予以肯定,对不足之处或错误,则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标准,加强现场控制。坚持制约。坚持对质量要求的高标准,绝不能降低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出现的问题,应坚决纠正,凡是采用补救措施的,要及时进行补救,对于较为重大的质量问题,则应坚持制约,该返工的返工,该补救的补救,不怕推倒重来。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采用“控制”与“协助”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解决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可能出现的矛盾,对建设工程要时刻以实现高速、优质、低消耗视为己任,要时刻为工程建设想办法、出主意,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中,要努力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认真监督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

投资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复核设计变更,核实工程量。工期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工期控制。对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罚。

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是一项主要的工作。检查建筑物所用材料、购配件、设备质量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实施质量预控,在施工中,通过重要技术复核、工序操作、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工序成果检查、认证和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前一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工作。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关。将安全生产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来抓。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把好材料和试验关,对拟在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各种材料,不论是业主负责供应,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都必须提交生产厂家材质证明及其资料进行认可。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范进行材料质量抽检工作,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抽样检测,以确切地掌握每个时期材料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中,两管理是实施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的手段,以合同为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信息管理以收集、整理、保存施工现场的各种资料,并准备各阶段的验收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期间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变更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努力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方面之间的关系。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对存在问题、技术方案进行讨论,所有技术方案必须经过编制、讨论、审定三道程序方可实施。在每月工程量审核过程中,必须完成对档案、技术资料的同步审查,审查人、负责人经鉴定认可,再由审查人、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具体由水利质量监督站负责执行,站长为第一责任人。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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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 参与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和单位

1.1项目部作为公司工程建土木设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项目部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重视质量控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与建设主管部门质监站、设计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并按照合同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质量目标。

1.2 监理单位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管理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同时,项目部需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图和有关土木工程质量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监督工程质量。项目部要为监理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并对现场监理的工作能力和监理效果的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条 开工前的质量准备工作

2.1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部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监理人员名单是否与监理合同相符,检查和了解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是否真实可靠。对进场的主要监理人员进行面试,符合要求才能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并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及评分,及时调整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2.2总承包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部应对进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对总包人员名单是否与总包合同相符,不符合约定的一律要求总包单位更换。

2.3监理规划的审查:项目部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部审核后开始实施。

2.4场地移交: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对满足条件的场地进行移交,包括场地(三通一平)、地下管线、红线点、坐标点、水准点等移交给施工单位,并办好相应的书面移交手续。

2.5 建筑角点放桩:场地移交之后,由项目部组织相应的测绘单位进场对控制性的建筑角点进行放桩,督促总包负责予以保护,取得报告后予以归档。

2.6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项目部督促总包单位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项目部对施工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进行审批后实施。

2.7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合同交底制度、监理例会制度、质量例行检查和分析会制度。

2.8 项目部应做好对各种准备工作的检查:施工图已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施工现场的准备已具备开工条件; 施工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已审核;场地内架空线及线杆已经迁移完毕。

第三条 施工质量预控

3.1 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制,包括重要的部位、关键的节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特别是关于门窗安装、保温、装饰及渗漏方面的必须实行样板制。主要步骤如下:

3.1.1明确工艺流程:样板制作之前由项目部、监理单位牵头,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细则、相关的规范、法规等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

3.1.2制作统一样板:项目部根据工程情况,在开工前明确需要制作样板的清单,具体内容包括样板施工时间、施工部位、施工单位等,并由监理跟踪样板的施工进展。

3.1.3样板做法:施工工艺流程明确后由施工单位编写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要点,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标准,经项目部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制作样板时要显示每道工艺的结果,由一系列样板组成,而不仅仅是显示完成面的情况。

3.1.4样板确认:样板成果的现场确认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参与确认,并办好书面手续。

3.1.5样板交底:样板确认以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交底,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并作好书面记录,项目部对交底情况进行抽查。

3.2项目部督促监理单位分阶段提交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监理实施细则,由公司派驻的业主代表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核。

3.3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监督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各种材料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取样复试,机械器具的准用证。

3.4在整个样板的实施过程中,项目部督促监理按照样板制作工艺的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完成各项工程内容的实施,公司业主代表不定期进行巡检和抽查。

第四条 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4.1加强对测量及定位放线的监控工作:项目部监督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的仪器对测量定位进行复核。

4.2对重要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项目部监督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测试。不定期地抽查材料的准用证、质保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保材料。

4.3项目部监督检查监理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对重要的分部和工艺必须参与验收,不定期的抽查监理人员对重点部位的旁站检查情况。

4.4项目部应坚持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制度,掌握现场质量的实际情况,检查、监督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监控。

4.5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和关键工序(如混凝土浇筑、基础处理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6对已进场安装的材料、设备等,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予以检查。

4.7项目部应定期对现场的质量和安全文明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对施工单位发送检查结果,并限期要求整改,由监理进行整改监督。如有重大质量问题,项目部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确定整改方案,形成有关纪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违约处罚。

第五条 事后控制与成品保护

5.1对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在完工后要督促监理单位100%检查验收,并落实整改。

5.2项目部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采取预防的办法,并报公司存档。

5.3项目部应督促监理单位加强成品保护的管理工作并定期予以现场检查。

第六条 工程验收

6.1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自验后,通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通过后,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允许其进入下一道工序,项目部根据需要对隐蔽工程验收实行抽查。

6.2中间验收:项目部组织监理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评定,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上签字。

6.3竣工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部组织监理、总包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并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上签字。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部会同施工单位上报质监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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