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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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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有关安排,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国家奖助学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工作基本要求

★加强困难生认定工作

各学院要要认真落实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提前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工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确保应助尽助。

★以精准资助为目标,综合利用各种资助措施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的文件要求,对贷款比例较高、管理绩效较好的院系在资助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执行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可由学校动态调整的措施。

名额下达后,各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在受助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名额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动态调整,调整后的实际评选人数与原下达总人数相比,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5%。

★认真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接受教育保障和资助制度。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告知专科学生可向户口所在地扶贫部门申请每生每年2000元的“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高校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发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严格审核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学生学籍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大学生。各学院在评选、上报获奖(助)人员名单前务必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奖助学金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一律取消获奖(助)资格。

因选择不同培养方案、专业、班级调整等原因就读班级、专业、学院发生变化的,国家奖助学金原则上在2016-2017学年就读的专业、学院参评。本次评审结束后,学生进行学籍异动,由新就读班级、专业、学院进行资助后管理。

★认真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接受教育保障和资助制度。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告知专科学生可向户口所在地扶贫部门申请每生每年2000元的“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高校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发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严格落实公示时间相关要求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对于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必须在院系和学校两个层次面向所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天。

★严格评审标准

一是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二是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三是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在全省专家集中审核阶段,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相应资金转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严格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监督

各学院要落实《河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试行)》中“坚持五个原则,把好五个关口,贯彻五严要求,实行五个不准”的要求,坚决不允许出现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轮流坐庄、摊派截留、平均分配的现象,如有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拟获奖(助)学生名单须在学院、学校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学院、学校资助部门、纪检部门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学院层面和学校层面各不少于5天。

在评审前资助中心与各学院、各学院与学生班级、学生个人要签订国家奖助学金承诺书

★严格信息核对和资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一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复或备案,须严格按照名单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资助范围。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写调减表和调增表,对于调增表中新增加的学生必须为在籍学生且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学年末将调减表和调增表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审批通过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做好河南省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2017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将全面启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资助子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目前,在全国系统的功能开发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各项资助业务的在线管理仍将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为基础。各学院务必要按照要求将本学院所有全日制在校生信息录入省系统(该要求与往年不同),并做好困难生认定、国家奖助学金和各类校内资助申请审批维护。与全国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由校资助中心负责,省系统资助信息审核通过后,校资助中心将数据按照指定的导入导出规范迁移至全国系统。

迁移数据包括:所有全日制在校生信息、困难生认定信息、国家资助信息、学校资助信息、社会资助信息等,并务必保持两个系统数据的一致。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奖励高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一档40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时间安排

9月1日—10月10日,为各学院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各学院要将本学院所有全日制在校生信息录入省系统(该要求与往年不同),做好困难生信息维护,10月10日12时截止全校数据录入工作。

10月10日—10月16日,为学校公示、审核数据阶段。校资助中心审核各学院上报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各学院根据资助中心要求修正上报数据和材料。10月16日12时截止各学院数据、纸质材料修改上报,校资助中心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同时上报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

10月17日—10月20日,为省资助中心审核、高校修改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最终数据阶段。

10月23日—10月24日,各高校将通过审查的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和评审总结报告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上报。

10月28日-10月29日,各高校将省系统数据导入全国系统。

10月30日—11月15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别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评审、批复和备案,各高校领取批复备案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在此期间,省教育厅将对今年获助(奖)学生资助信息与学籍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核查出来的非在籍大学生获助(奖)情况将予以通报纠正。

12月上旬至2018年初,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材料报送

(请上下滑动查看)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 份(校资助中心统一从业务系统内导出,领取时间另行通知,附件2),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由学院保存备查;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1份(业务系统内导出);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 份(学生系统内导出,附件3),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由学院保存备查;

4、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表1份(业务系统内导出);

5、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学生系统内导出,附件4),由学生资助中心加盖公章后返还给学院保存备查;

6、国家助学金备案表1份(业务系统内导出,缩放打印成A4 幅面);

7、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名单1份(含电子版);

8、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民主评议小组名单1份(含电子版);

9、学院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民主评议小组、拟推荐学生名单(模板见附件5)的证明材料(公示网址、公示照片及电子版);

10、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学院承诺书(附件6);

11、国家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学籍核查证明材料;

12、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1份(含电子版)。封面格式见附件10,正文采用仿宋 3 号、标题采用 2 号黑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申请审批表、批复、备案表及总结报告等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学院行政公章,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予接收。电子材料发送至。

材料填报要求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

2、学生姓名、就读年级必须与学籍一致。如学生因休学等情况,出现就读年级与原入校年级不同的,学院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3、“学习情况”和“综合测评情况”中: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全校统一按照“班级”排名,同一班级内不得出现并列情况。班级总人数由学院学工办提供;必修课门数为评选学年(即2016-2017学年)的必修+限选总门数,由学院教学办提供。以上两项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班级排序标准下总人数不一致、同一年级专业必修课门数不符实际、不一致等情况。

4、填写“获奖情况”时,需按照获奖证书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按照奖学金、先进个人、竞赛或其他获奖的顺序填写,奖项高低则按国家、省、校填写。院级奖励一般不填写。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各学院要严格核实学生提交的获奖材料复印件,未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的不允许填写在申请表上。

5、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应全面详实,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能力与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50字以上 30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400字以上 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6、国家奖学金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导师,其他人无权推荐。不得出现同一推荐人为不同推荐对象填写的推荐意见相同的现象。不得由其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以上 120 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学院推荐人意见日期统一填写9月25日。

7、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意见及公示时间,国家奖学金学院意见栏填写参照“经本人申请,班级推荐,专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一致认为该生XXXX(学生表现情况,需与推荐意见不同),学院初审、公示5天无异议,同意xx同学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推荐意见栏不需要另行填写意见,只需要学院负责领导签字即可。学院推荐日期统一填写10月10日。

8、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院(系)意见”栏必须加盖学院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公章必须清晰可见,不得出现模糊不清晰、缺失等情况。如公章确因长时间使用出现磨损、缺失现象的,必须开具相关证明。不按要求加章的视为无效申请。

9、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不得打印、以私章代替,同一人员的签名必须使用同一字体。

10、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使用复印件的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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