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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合伙经营退股纠纷,个体户合伙纠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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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合伙纠纷可以审计吗?你可以要求审计。

个人合伙纠纷中“立案难”的现实

经过调查发现,个人合伙组织的财务管理普遍混乱,记账、登记等财务行为缺乏监督,具有随意性。当相当多的合伙人因合伙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他们并不拥有合伙账户或合伙财产,而被诉方的合伙人很少积极配合清算账户,双方在合伙账户上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费用、合伙盈余等账户无法确定。这种纠纷往往让法官感到头痛和困难,一些法官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S省H市八县两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合伙纠纷的处理意见不一。一些县和地区法院认为,由于合伙企业尚未清算,账目无法确定,原告的索赔应被驳回,案件不应被允许;另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这类案件符合立案的基本要求,应当允许立案。此外,当当事人因合伙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时,他们大多希望法院审查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和账目,然后进行债权、债务和剩余分配。以合伙企业未清算为由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因合伙企业未清算、证据不足而在受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合法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法院不应在审查和备案阶段决定不受理合伙企业尚未清算的案件;在审理合伙协议纠纷的过程中,直接驳回对所有账目不清的合伙协议纠纷的诉讼请求是不合适的。

合伙协议中处理纠纷的几个基本原则

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根据协议分别提供资金、材料和技术的合伙和联合工作。合伙人必须就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占用、退伙和终止合伙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自己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是联合投资、联合经营、共担风险、共担盈亏。这是《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法》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2.合伙协议不允许一些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风险。《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终止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达成一致的,应当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应规定所有利润将分配给某些合伙人或某些合伙人将承担所有损失。”

3.如果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批准。未经批准的,应当赔偿因退股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不得影响合伙企业的事务,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有对外债务时,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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