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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24)普刑初字第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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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普刑初字第10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4]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储某、石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胡某、谢某、闵某、程某的供述,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及提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对段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燕

人民陪审员 陈卫宁

人民陪审员 朱二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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