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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借贷合同就一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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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有担保人怎么写_担保借款合同写人有风险吗_担保借款合同写人有影响吗

林教头本篇提示

“林教头普法”平台这次推出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系列普法文章就是想以老百姓普法能理解的角度来阐述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恰逢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之际,“林教头普法”平台邀请林冰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用四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易变”的司法解释吧!今天的主题是民间借贷涉嫌犯罪后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担保人责任的认定。

今天是林教头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第十一堂课: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借贷合同就一定无效吗?担保人可以以此为由不承担责任吗?

我们先来看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这条规定涉及到“涉嫌犯罪”和“构成犯罪”是什么意思?

“涉嫌犯罪”未必就真的是犯罪了,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任何人(包括所谓的犯罪分子)只有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才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有罪,是否“构成犯罪”,因此是否经人民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才是“构成犯罪”的唯一判断标准。而如果某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到法院最终判决“构成犯罪”前,只能称其“涉嫌犯罪”,而这段时间依据法律的规定可能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这就是为什么第十三条要把“涉嫌犯罪”和“构成犯罪“要分开来提出的法律原因。

2.如何理解即便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首先理解一下什么是“当然无效“?”当然无效“并无法律定义,而是一种对无效状态的理解,可以这么说吧,就是这种行为肯定是无效的,具备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也可以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

因此此次司法解释本条做了规定,既然不当然无效,仍然需要按照如下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否无效: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可以依据这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此条小结论:即便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只要没有出现上述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未必就是无效的。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没有上面的情况,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商事法律规则里面有个基本原则,就是鼓励交易原则,维持合同效力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特别禁止性规定,就倾向认定有效。

3.担保人以出借人或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责任?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或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会导致两种后果,一种就是因为民间借贷本身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而导致民间借贷合同而无效;另外一种就是民间借贷虽涉嫌犯罪但本身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没有涉及而仍然有效(具体看我们前面几篇文章)。那么我们就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如果主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依据现行担保法规定(2021年后规定在民法典),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但并不是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那法院可以根据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等等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主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同样,法院可以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去确定各自的过错程度,并根据过错的程度去确定责任的承担。

4.为了方便理解,我们举一个例子进行说明

A向B借款20万元的行为与其他类似借款都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C提供了担保。事发后,B 要求A承担还款责任,C承担担保责任,而A和C都以涉嫌犯罪为由主张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但是B却认为他是不知道A的行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而且B和A的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是无效的,担保合同因而也是有效的。而相关其他方却认为A与B间的借贷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同时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当然无效。最后法院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私权自治意思表示,A与B的借贷行为,是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合意的表示,A虽存在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目的,但B事先并不知道A的非法意图,双方并未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共同故意,故此民间借贷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同时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当然,这个案件还是存在争议的,法律因为有争议而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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