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防止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公众发放贷款,《规定》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规定》。
《规定》对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贺小荣介绍,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为此,《规定》在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此外,贺小荣还介绍,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为此,《规定》采纳了这一意见,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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